努力破解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题浙江绍兴中院关于破产案件资产处置难的调研报告温州中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2014年11月4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30次会议通过)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服务信用温州建设,现特就如何防范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纪要如下:一、依法审查破产申请,杜绝“假破产、真逃债”案件进入破产程序1、对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受理审查阶段要慎重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关联企业虚构关联债权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2、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基本材料,并要求债务人就主要资产的去向作出说明
3、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或迹象的,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系人释明法律责任,并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慎重审查
负责审查的合议庭还应针对个案做好“假破产、真逃债”的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并及时向业务庭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
4、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杜绝以逃废债为目的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第1页共5页二、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管理人履行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职责1、管理人基于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而提出的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支持
2、对于管理人在履行调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职责过程中面临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不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