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标准对油气田生产设施及装置在油气集输、处理、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的危险场所进行分区,以便合理选择电气设备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地面建设新建和扩建工程中的爆炸危险场所分区,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末涉及的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有关专业标准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第一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第2.1.1条下列混合物,应划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一、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易燃液体的蒸气、薄雾、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井有泄漏时其蒸气、薄雾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二节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第2.2.1条爆炸危险场所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进行分区
一、0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的场所(如密闭的容器或储油罐内部气体空间)
二、l区:在正常运行中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三、2区:在正常运行中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只能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第2.2.2条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原则:一、可燃气体或油气蒸气其相对密度大于0.75者视为重于空气的气体,小于和等于0.75者视为轻于空气的气体
本条文例图是以原油、液化石油气、轻油产生的油气蒸气重于空气,天然气产生的可燃气体轻于空气为划分基准
二、当自然因素或环境条件影响油气正常扩散时,应按可能发生的危险程度确定区域等级及范围
三、在划定区的范围时是从高的区开始,逐渐降低,依次划分
四、处于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沟、坑应划为1区
第三节非爆炸危险场所第2.3.1条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不可能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侵入的场所,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