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王悦群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主讲教师黄丽珠课程简介:《教育法制基础》是中央电大开办的“人才教育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育管理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它是在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各学科发展的基础上,将其理论综合运用于教育管理活动中的法学分支的一门新兴学科。课程目的和要求:要求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能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为学校管理步入法制建设的轨道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课程考核方式:本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形成性考核占总分的20%;期末终结性考试占总分的80%。本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实施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第四章学校第五章教师第六章学生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第八章学校管理中有关法律问题第一章教育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1、理解教育法的涵义2、掌握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3、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4、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教学内容:1、教育法的概念2、教育法的体系3、教育法律规范4、教育法律关系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1.教育法的定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备法定义中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调整对象。因此,我们说,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自律形成的规范,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