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商投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市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已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市外商投资企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
协调小组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协调小组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的程序、方法:(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受诉机构的处理办法;(三)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四)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受诉机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受诉机构受理投诉的处理情况;(六)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属于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委、办、局和本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均须指定受理投诉的具体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公布受诉范围,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条各受诉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第1页共3页(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七条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外商投资有关事务;(二)熟悉本职业务,了解国际惯例;(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投诉人可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投诉范围,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或该企业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