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者科学管理方法的;(二)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的;(三)能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的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污染环境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本市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市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选定投资项目
第五条*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资委、XX县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XX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核、审批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第1页共5页由市外资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或者*市经济委员会初审后上报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六条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