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知识问答律师答疑——房屋综合1、买卖双方就停车位权属发生纠纷,如何确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买卖双方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按如下分配使用:1.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开发商在申办房屋开发手续时,由开发商提出,规划部门批准用于建设规划区内业主停放汽车的地方,故在建成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的需要,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得为了某种经营的需要而用于停放车辆以外的出租等用途
2.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是指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既可以出售、附赠,也可以用以出租
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可以将规划好的车位、车库明确归于具体的业主个人所有,从而保证规划好的车位、车库所有权明晰,使用方便
通过出售、附赠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即归某特定的业主所有,通过出租的方式予以租用的所有权仍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但在租用期内归特定的业主所使用,其出租的费用应用于特定的管理开支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指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等不确定的共有部分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对于这部分车位,上述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