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证明研究摘要逮捕在刑诉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体系中居于最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是将其羁押于看守所,羁押期间通常延续至判决生效时止,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剥夺
所以采取逮捕措施应当特别慎重,也即要求决定机关严格按照刑诉法所规定逮捕条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查,力求最终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其社会危险性形成相应的比例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逮捕的基本条件有: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
在这三个基本条件中,证据因素和刑罚因素相对于危险因素而言比较客观,法律规定较为详细,对这两个条件决定机关比较容易把握;而危险因素模糊性强,弹性大,以致难以界定其具体的认定标准,且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实践认定中极容易被忽视
因此在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认定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及程度的证明问题
因此基于上述内容及本文研究主题,笔者首先指出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概念及影响因素,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然后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危险性证明的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从立法漏洞及证明程序两个方面分析社会危险性证明的问题,尤其在证明程序方面又从效力及参与主体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本文的最后将学习借鉴国内外关于社会危险性证明的优秀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以提出针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危险性证明所存在问题的相应的解决措施,如对影响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以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标准系统,进行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以求为实务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提出有意义的主张,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证明标准;程序正当目录摘要IAbstractII目录III第1章绪论11
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
3主要研究方法2第2章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