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治理,标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明晰、证据确凿、程序标准、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治理与监视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治理权限,按照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展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历:(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历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历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阻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过程中有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示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示仍不改正的;(三)经提示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别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完毕信号发出后接着答题,经提示仍不停顿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成心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备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严峻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