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笫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笫二部分行政执法依据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第四部分行政执法实施程序环境污染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排污收费工作程序第五部分执法岗位职责第六部分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笫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