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施行细那么篇一:2013出生医学证明治理制度新洲区《出生医学证明》治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施行方法》,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方法(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武汉市lt;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施行细那么》,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公告如下:新洲区卫生局委托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治理的详细事务。一.《出生医学证明》初次签发制度1、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2、关于在我区范围内出生,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有完好病历复印件经核实确认及由出活力构医务处签章(行政公章)的出生时相关信息记录;(2)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3、2005年3月1日以后在我市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因各种缘故未领证的,由出生医院负责办理,院外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负责签发。4、签发时领证人必须在初次签发登记表签字确认,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时,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无父亲信息时,新生儿母亲需提交书面声明,必须由母亲本人领证,别人不得代领;(2)签发时因父亲出国或外出务工等缘故不能出示父亲身份证原件时,经审核结婚证和户口原件后,可以办理,母亲因收审收监、失踪等缘故不能提供母亲身份证原件但信息完好时,有分娩信息和公安政法机关证明的可以办理。签发时应细心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无误后,机打出生证,申领人在附联上签字,签发机构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完成签发。5、在非助产技术效劳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1)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2)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3)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非婴儿父母亲身办理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签字的委托书、领证人身份证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6、特别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好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如母亲信息不能完好提供,按在非助产技术效劳机构出生的婴儿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父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所缺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并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7、公民收养的儿童,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征询题,按照《收养法》相关规定办理。8、《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必须使用国家规定标准汉字和数字符号,外籍人士的信息可使用外文。9、《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经申领人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应提交如下材料:(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3)在本市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登记信息予以补发。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或没有按照要求打印;(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有关工程填写不真实;(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4)未正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5)其他缘故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2、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