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施行细那么篇一:2013出生医学证明治理制度新洲区《出生医学证明》治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施行方法》,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方法(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武汉市lt;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施行细那么》,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公告如下:新洲区卫生局委托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治理的详细事务
一.《出生医学证明》初次签发制度1、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2、关于在我区范围内出生,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有完好病历复印件经核实确认及由出活力构医务处签章(行政公章)的出生时相关信息记录;(2)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
3、2005年3月1日以后在我市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因各种缘故未领证的,由出生医院负责办理,院外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负责签发
4、签发时领证人必须在初次签发登记表签字确认,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时,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无父亲信息时,新生儿母亲需提交书面声明,必须由母亲本人领证,别人不得代领;(2)签发时因父亲出国或外出务工等缘故不能出示父亲身份证原件时,经审核结婚证和户口原件后,可以办理,母亲因收审收监、失踪等缘故不能提供母亲身份证原件但信息完好时,有分娩信息和公安政法机关证明的可以办理
签发时应细心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无误后,机打出生证,申领人在附联上签字,签发机构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完成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