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调查报告4篇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根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根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讯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根底上,以调解方式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缘故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讯流程治理、强化审限治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减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涉,妨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二)主要做法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讯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展审理,即以打、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敏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辩论期的前提下进展调解。2.询咨询被告辩论时的“辩论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辩论状时,依照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辩论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展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预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恳求调解权的“庭后调”。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讯实践中探究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历。如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建立了法官主导下的“适度社会化诉讼调解方式”,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试行专家参与调解,聘请人民调解员为法院助理调解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中聘请调解员并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等。该院还制定了《纠纷调解劝导手册》,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案件的调解由法院提示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使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双联互动的关系。针对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创立了特邀协调员制度,即由法院聘请当地村、镇干部担任特邀协调员邀请他们协助法院参与调解工作,并通过他们直截了当调解本村、镇发生的民间纠纷。关于调解工作的经历,各地法院普遍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结实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那么;4.要制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养。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晰的认识:一是能够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处理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处理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本钱到达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根底,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防止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标准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究双赢的审理结果。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讯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认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特别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本钱、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正确途径。因而,我国调解制度的开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良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挤和取消。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XX年9月27日在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就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讲话精神为契机,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