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调查报告4篇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根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根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讯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根底上,以调解方式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
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
下降的缘故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讯流程治理、强化审限治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减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涉,妨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讯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展审理,即以打、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敏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辩论期的前提下进展调解
询咨询被告辩论时的“辩论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辩论状时,依照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辩论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展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庭前预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恳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讯实践中探究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历
如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建立了法官主导下的“适度社会化诉讼调解方式”,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试行专家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