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市、县(市)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一致;(二)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第1页共7页(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四)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二章起草与审查第八条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