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文)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治理,促进测绘事业开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立、国防建立和社会开展效劳,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恪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备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展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展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立、国防建立、社会开展的根底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视治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治理海洋根底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舞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