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转型开展大讨论关于粮食地点立法的几点建议深化改革转型开展大讨论关于粮食地点立法的几点建议早在2008年,粮食立法的重要性已达成广泛共识,制定粮食法已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于201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粮食法需要全国统筹,涉及面广、征询题较多,至今尚未出台
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地点立法更应化被动为主动,按照本地粮食开展实际,强化立法保障,处理本地粮食开展中主要征询题,做到“守土有责”
粮食地点立法要立足区域经济开展实际粮食地点立法要立足区域实际,符合区域开展的总体规划
以上海区域开展为例,粮食地点立法要具有前瞻性,要着眼于城市开展的今后战略,要综合考虑上海四个中心、自由贸易港、国际大都市建议的根本实际,从本市粮食平安大局战略出发,在稳健保障粮食平安的前提下,加强粮食供应渠道的拓展,建立以省外粮源基地作为保障上海粮食平安的后备力量,构成供求良性互补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努力建立以物流运转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市场流通体系为根底的粮食平安保障体系
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控,降低粮食流通与储存本钱,让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更新粮食平安理念,防止维持过度和无效的粮食平安水平,发挥上海经济中心优势,释放粮食消费压力,大力开展粮食产业经济,做大做强粮食,提高地点资金的时机收益
粮食地点立法要正确处理各主体间关系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粮食是具有双重性质的特别产品,一方面具有国家战略储藏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商品属性
在粮食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治理粮食的权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权利,按照权责一致和权利义务统一的原那么,标准制约和监视政府权力的行使,维护粮食市场主体的义务,做到既加强有效监管,又不进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确保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点政府之间的粮食事权关系
通过粮食地点立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