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物业效劳合同按照原商定收取物业费吗?征询:我的朋友因小区物业公司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与业委会续签合同,物业接着为小区提供物业效劳。请征询我的朋友按照什么标准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用?荣昌张先生答: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届满后,物业公司接着为小区提供物业治理效劳,应认定为双方构成了事实物业效劳合同关系,业主应当按照原商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纳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应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假设物业效劳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接着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公司仍接着提供物业效劳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效劳合同关系。业治理效劳合同所商定的效劳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治理和效劳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认定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接着有效,效劳期限为不定期。在认定物业效劳合同关系成立的根底上,考虑到物业效劳公司提供的物业治理效劳质量、效劳质量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业主应接着按照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的标准支付物业治理效劳费为宜。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