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科学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在揭阳市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揭阳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承办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原市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实施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揭东县负责市区空港经济区1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市区外各县(市、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
发改、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务、卫生、文广新、公路、人防、地震房管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城乡规划内容及制定基本要求)揭阳市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揭阳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应与有关部门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职责分工及审批权限)揭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