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施行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条例(全文)(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材料和资产,监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治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以下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治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运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治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视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展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工程目的等方面的规定进展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分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视的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