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管随着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和化学物品的广泛使用,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灾害事故越来越多,损失和伤亡越来越大
为此,国务院制定并于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把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
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安全因素
如果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清楚,发生误购、误售或发生火灾处置安排不当等,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甚至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并在第二十八条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且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因此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出具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目前,据各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普遍反映: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而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的规定,从1997年3月1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要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对1997年3月1日前建成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这些建筑多数都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机构也不能或不同意补发
这一问题,已成为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制约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