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罚必定性对煤矿安全的作用摘要:遏制矿难是综合治理的问题,刑罚适用具有最后性
我国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已建立起较为严密的法网,但并未预防矿难的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执法不严,有罪不完,有违刑罚的必定性,使刑法的功能丧失
只有通过提高破案率、定罪概率,营建独立执法的运行机制,实现刑罚的必定性,对煤矿生产的一切犯罪行为无倒外地适用刑罚,才能发挥刑法对矿难的遏制作用
关键词:刑罚必定性;煤矿安全;刑法的功能煤矿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是需要综合治理的问题,只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需要运用刑法进行否定评价,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刑罚加以惩处
我国1997年刑法和相应刑法修正案,对煤矿生产领域已设置了较为严密的法网,建立起疏而不漏的刑法体系,如果依法追究非法煤矿业主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理应会有效地预防矿难的发生
但是,国家安监局官方公布的一组数据表明:煤矿企业2000年发生伤亡事故2863起,死亡5798人;2001共发生死亡事故3082起,死亡5670人;20xx年共发生死亡事故4344起
死亡6995人;20xx年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853起,死亡6009人
与20xx年相比,20xx年全国煤矿事故率和死亡率分别上升34
仅20xx年11月,发生煤矿安全事故107起,死亡388人
煤矿安全在矿难后被一次次地强调,有关的煤矿业主及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然而却没能遏制更大矿难的发生
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刑罚的必定性,对煤矿生产领域的一切犯罪行为无例外地适用刑罚,才能发挥刑法对矿难的遏制作用
1刑罚必定性与预防犯罪国家规定犯罪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不可能是无目的的,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的那样,刑罚只要是国家的,就不可能是原始本能、冲动的东西,其自身一定会有某种必要性和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