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1981年12月10日在广州港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散粮筒仓粉尘爆炸事故,造成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1986年10月18日,广州海运局“大庆245”油轮在青岛港油区靠泊卸压舱水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1993年12月30日,日照港煤码头栈桥皮事业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类似发生在港口的灾难性事故还有一些
尽管这些案例发生的原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引起火灾、爆炸的,有的还伴随有毒物质的泄漏与扩散
其结果或是导致作业场所人员大量伤亡,划是导致财产损失和环境的严重破坏,或二者兼而有之
存储、装卸及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具有引起这类灾难事故的潜势,称之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物质本身固有的属性;二是该物质在设施(或装置)中的存储量
目前,对重大危险源还没有一个一致的定义,有关专家根据我国工业生产情况,在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的基础上认为:工业活动过程中,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以及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义为重大危险源
(1)无论长期或临时的加工、生产、处理、储存、搬运或使用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该设施、军事设施及加工放射性物质的设施等)
(2)具有50×105Pa以上压力且容积超过20m3高压能量设施
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制定法规控制重大危险源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并收到一定成效
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控制工作只是近几年的事,在交通行业,这项工作才刚刚起步
据统计(1993年数据),我国港口煤炭年吞吐量超过2亿吨,原油、成品油及液化石油气体吞吐量超过1亿吨,散粮年吞吐量达到4000多万吨,液体化工品接近1000万吨
相应地,在沿海、内河港口建造了大量的煤码头、石油库、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