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必须始终遵循法治思维此前,笔者曾在《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发表文章,提出安全监管应明权晰责,把握好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安监执法人员必须成为执法专家,不能盲目要求实现专家化,也不能成为企业的安全员,更不能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为企业查找隐患上。但随着当前事故发生尤其是事故究责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级在持续加大重视程度的同时,也要求安监执法向专家化、精细化延伸。这样固然能帮助企业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但却不利于“两个主体责任”尤其是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的建立。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始终遵循法治思维,通过科学、规范、快捷的渠道,将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人力、物力、精力的投入,及时有效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效果。一、安全监管必须尊重内在规律安全监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这毋庸置疑。但事故能否减少和杜绝,并不单纯取决于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力度,更多是看企业是否真正履行了主体责任,是否像关注质量、销售、利润一样关注安全生产。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督促和规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再由企业按照主体责任要求去排查问题隐患,从而实现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的最终目的。但在工作实践中,有不少人只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只要不出事故就行。所以,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政府就替它重视,企业不会抓安全生产政府就替它抓,甚至以经济下行、招商任务为由,提出要企业抓生产,政府抓安全。这些认识和做法看似合情合理,但却不合法,更严重背离了安全监管工作的内在规律。纵然能取得一时之效,也势必会付出代价。近年来,每每某地发生重特大事故,都要组织全行业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大检查、专项整治,有的不惜以行政命令要求全行业停产整顿。先不说此举是否会有国家赔偿的风险,仅就这种“运动式”整治可能产生的效果看,看似是一人生病人人吃药,起到了全面预防作用,实际上可能连头疼医头的最基本效果都发挥不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从业人员的违章违规操作是最主要原因。在众多未发生事故的企业看来,有的企业之所以发生事故是因为存在这些低级错误,在自己企业不可能出现,加上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导致这些大检查根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前,不少地方出台了购买社会专业服务等方法措施,由政府花钱聘请行业专家上门为企业查找排除隐患,有的已经作为成功经验进行推广。但必须认识到,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行业专家上门为企业查找隐患,绝大多数是靠业务知识查找设施设备等硬件上存在的隐患,很难能及时发现从业人员存在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恰恰正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即便设施设备再安全可靠,人的一个细微违章操作就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如何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显然不能靠行业专家,只能靠各级尤其是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而这正是企业当前普遍存在的短板。如果把人的安全行为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比作企业安全生产的两条腿,当前已是明显“瘸腿”,而且有日趋严重之势。当前,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标准是以控制指标为主要内容,即事故起数和事故死亡人数,还有等级事故的“一票否决”等。这种量化考核固然利于执行,操作也简便,但“唯数字论”也产生了相当的负面影响。毕竟,指标不能真实全面地体现安全生产尤其是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部,把数字指标作为“指挥棒”,难免引领各级就数论数,在数字上做文章。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有着必然联系,事故发生与GDP的关系也得到普遍认可。虽然这种关系也不够全面,但一方面是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转型,一方面又要求实现安全生产指标的“双下降”,显然有些勉强。我们曾经承诺不能先污染再治理,但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问题面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一样,都难免要为之让路。另外,“大安全”下的指标体系和“小安全”的安全监管无法对接,也让数据指标失去真正的考量意义。例如,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统计的数字指标包含道路交通、海上渔业、工矿商贸等多个方面,其中道路交通又占绝大部分。虽然安监部门同时承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