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1年12月13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重大资产重组(四)——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自2009年8月25日起废止,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自2011年3月28日起废止,相关内容已纳入本备忘录中
一、总体原则(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我部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我部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我部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三)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二、上市公司提出停牌申请(一)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1、市场出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传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