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浅析近年来,公共娱乐场所恶性火灾事故多发,其中有场所本身内部火灾引起,也有场所外部火灾引起。自1995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随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的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从建审源头上加强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扼制了公共娱乐场所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但由于公共娱乐场所一般以装修工程居多,且很难做到与土建工程同设计、同施工,且大多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因此,在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过程中,如果仅重视对场所本身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而忽视了对场所所在建筑的整体消防安全的审核验收,就会遗患成灾。下面,笔者就公共娱乐场所的源头监管工作,谈几点看法。一、公共娱乐场所恶性火灾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1994年11月15日凌晨,位于吉林市博物馆和图书馆中间的银都夜总会发生火灾。这起火灾是建国以来文物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有些珍贵文物被烧毁是无法用经济损失来计算的,给国家、民族造成了巨大损失。火灾烧毁建筑6800平方米(其中夜总会1860平方米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671万元。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地下一层因装修工人无证上岗进行电焊作业引发大火,随后,大火向上蔓延,正在二、三楼施工的部分民工以及四楼歌舞厅内的300多人被大火围困,火灾共造成309人死亡。从以往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看,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场所选址不合理。公共娱乐场所是人员集中的场所,相当部分业主在场所的选址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把场所的消防安全选址放在首位。有的为了贪图房租便宜,租赁耐火等级低、与易燃易爆场所毗连的建筑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因陋就简。二是未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由于大部分公共娱乐场所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公共娱乐场所与相邻部位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三是疏散楼梯存在缺陷。部分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四、五层建筑,疏散楼梯间未形成封闭楼梯间,设置在综合性商业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部分共用疏散楼梯,导致着火时疏散困难。四是室内装修选用可燃或易燃材料。在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有助于燃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据统计,因火灾死亡的人数中,有百分之八十是吸入过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中毒、窒息而不能及时逃离火灾现场而死亡。五是消防设施先天不足。尤其是设置在多层建筑的一至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场所。这些场所内只有灭火器,连室内消火栓都没有。六是消防安全管理松懈。营业期间超员现象严重,无巡视员、无禁烟禁火标志,安全出口上锁,通道不畅。二、公共娱乐场所在审核验收环节中需重点把关的几个方面由于公共娱乐场所一般以装修工程居多,且大多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因此,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时,除了要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装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外,还要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商规》)等规范进行设计审核和验收,在审核和验收过程中,不仅要对其本身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内部装修和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更要对其所在建筑的使用性质、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要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全面设防。一是选址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在选址上应首选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民用建筑。另外,当其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能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根据《规定》和《建规》规定,下列建筑内不得开设公共娱乐场所: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毗邻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的建筑;居民住宅楼;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室;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建筑。二是安全疏散要求。为便于火灾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和二、三层。《建规》第5。1。1A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