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若干具体问题及思考摘要:文章结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工作实际,分析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不足和制约火灾调查工作的具体难点问题,指出了落实《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不利因素,提出了完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思考1999年发布施行的公安部令第3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37号令)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基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全国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笔者把执行该规定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思考撰写成文,目的在于进一步探讨规范火灾调查工作的良策,使火调工作更适应现实需求
但由于笔者学识浅陋,功力不逮,祈望同仁不吝指教,悉心斧正
137号令的不足1
1重新认定火灾原因或责任的有关规定存在疑义37号令第31条规定了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具体要求,此条存在的疑义主要有三点
1火灾原因或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疑义,从法理分析看,对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消防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力,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但确涉及到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11、12条关于诉讼范围的规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应由法院受理并裁决
实际工作中的火灾原因或责任重新认定申请绝大多数也都是因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引起
但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了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自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这一规定与法理和现实状况不相符合
2“最终决定”规定的合法性疑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