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亮杀人案的破案报告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起诉书文号:银西检刑诉字【2010】1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涛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李涛,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诉、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涛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为了更好的履行公诉人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一、李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
四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
下面公诉人将从事实层面、证据层面、法律层面并结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论证被告人李涛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第一、从事实层面分析,现年40岁的李涛是宏远货运公司的员工,在案发当晚驾驶一辆货车途经李家村与王村的通村公路,在距李家村1200米的途中与被害人张明驾驶的货车相遇并与张明发生口角,随后张明下车拦住被告人李涛的去路
当时路面为2
5米,加上路旁碎石可通过距离为4
67米,而李涛驾驶的江淮n721型卡车宽2
312米,而被害人张明货车距道路最左侧第1页共3页的距离仅为2
5米,这使得李涛要通过道路的话,两车间的距离少于0
18米,明显小于一个正常成年人的体宽,但让人遗憾的是李涛仍在夜晚路面情况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