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大气消毒须慎重生态环境风险应防范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全国各地的防控形势异常严峻,部分地区采用超常规方法,通过雾炮车、喷雾器等设备对城市空间进行大范围室外大气消毒。这一做法为控制防疫局势,稳定公众防疫心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对作业区域的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风险,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一、依法决策大气消毒作业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根据该法,消毒的对象是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因此,无论是医疗机构、疫源地,还是其他空间,只要是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都应严格进行消毒作业。不过,室外大气能否属于被污染的场所并进行消毒处理,该法没有涉及。另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反应措施及其疫情控制措施部分,也未提及进行大规模室外大气消毒作业的措施。对人们普遍担心的新冠病毒通过“气溶胶传播”,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中,将此项传播途径描述为“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这仍然属于室内环境范围,也不及于室外大气环境。由于室外大气消毒作业的范围广,时间密集,消毒剂集中使用量大等特点,县以上人民政府为防控疫情需要,决策采取室外大气消毒作业措施时,有必要慎重考虑对人体健康、大气、水体、土壤以及相关动植物等显著增加的不利影响。为此,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建议各地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室外大气消毒作业措施的,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报备程序,并在疫情结束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时,说明和评估这一措施是否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性质和程度等相适应,是否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等。二、科学确定消毒剂剂型众所周知,任何化学消毒剂要达到消杀的效果都含有一定的有毒有害成分,因此选用消毒剂时一定要根据防疫和卫生的需要,依法科学选择。按照杀菌水平,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将消毒剂分为高效消毒剂、中效消毒剂和低效消毒剂。例如,人们常用的84消毒剂主要成分就是次氯酸钠,是一种强氧化剂,属于高效消毒剂。因具有腐蚀性,卫生部制定的《含氯消毒剂卫生标准(GB/T36758-2018)》规定,对金属和有色织物慎用,避免接触皮肤和眼睛,不得与易燃物接触。尤为严重的是含氯消毒剂在水中分解的次氯酸,在消毒杀菌的同时也易与其它有机物中的碳源发生卤代反应生成一定量的三氧甲烷、四氯化碳等难以被自然环境降解的致癌物质。三氯甲烷因其在光照等条件下会分解为剧毒的光气和氯化氢,而被纳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版)》。此外,含有效氯>5%的次氯酸钠溶液还被纳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为指导消毒剂的正确选择和使用,卫生部针对现有消毒剂均规定了相应的卫生要求或标准。建议各地在进行室外大规模大气消毒作业前,务必依据现有国家标准,尽量依法选择现有标准推荐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慎重选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消毒剂。三、维护野生动植物多样性及其生存环境2020年发生的新冠疫情被推断与人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有关,但野生动物并非此次疫情的罪魁祸首。相反,人们应更加重视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的生物多样性及生存环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