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5年1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了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好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要求(一)基本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本所备忘录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
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业绩预告及快报公司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