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8号4
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
0人/m2,其他场所为0
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地在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