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环保发[1993]138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系统科研、设计、建设和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搞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加强管理,促进交通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合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交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报告的权利,被检举、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交通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法规;(二)制定交通环境保护规章;(三)审议交通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要点;(四)组织推动重大环境措施的实施;(五)决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奖惩事宜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主管船舶防污管理、船舶排污监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船舶防污染有关规范的规定,主管船舶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当地本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细则;(二)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当地本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负责环保统计工作;(三)对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四)对本地区交通企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