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20xx年12月31日,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了重大爆炸事故,导致18人死亡,32人受伤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物证鉴定,初步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大量使用稀释剂清洗车轴总装线设备和地面过程中,流入车轴总装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违规电焊作业火花引发爆炸
省政府调查组初步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AQ3022-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30010-20xx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20xx年6月1日实施),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所以“12·31”事故的电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
然而,这三个标准规定的范围仅局限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经查询检索大量资料,国家目前没有对其他行业的动火作业出台有关规定和标准
为了防止“12·31”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吸取教训,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在动火作业的国家标准相对滞后,而现实问题亟待解决的背景下,应考虑如何参考化工行业现有的规定,夯实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其他行业在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以事故为鉴,推动制定国家标准向社会、国家安监总局和有关部门呼吁制定动火作业的国家标准或规范,对一般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进行规范,指导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二、参考化工行业,制定动火作业企业制度针对一般生产企业,如果存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形(《AQ3022-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中定义的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应当根据自身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