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关于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制度谈谈关于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制度作者张昭辉主题词:航空运输合同代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商事代理法律特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类型代理权限制性质授予消灭法律责任摘要:本文从研究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的法律关系入手,对销售代理的概念、类型、法律特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的性质、授予、限制、消灭、法律责任和我国销售代理中的三处漏洞加以分析和论述
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业在1980年3月15日理顺民航管理体制,结束了空军代管的历史
在1987年12月11日,民航总局又正式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初步确立和规范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
自此以后,民航运输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的法学研究,还是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
一、代理和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航空运输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航空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者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旅客或者托运人向航空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①
代理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②
此中“一方”称为本人、被代理人,“他方”称为代理人或受托人,“第三方”称为第三人或相对人
代理的发生过程是由本人授权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本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完成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通过航空运输合同的附属合同――销售代理合同来实现的
在一个有效的代理关系中体现出来的代理的法律特征中,其主体特征表现为:代理必须依赖本人、代理人、第三人三方民事主体的存在;其行为特征表现为代理构成中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即本人之授权行为和代理人之代理行为;其关系特征表现为代理具有三面法律关系,包括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
同样的,在一个有效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关系中,必须依赖本人(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