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1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没收出版物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社会一定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单位负责人并受刑事处罚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吊销出版经营许可证2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所经营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没收所经营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4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备注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进口、印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