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产生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和消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铺设或拆除、装璜、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土方)、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清运、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和制止的权利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或建筑开工许可证前到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到施工现场核实建筑垃圾排放数量、种类、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按要求及时组织清运、回填
第八条市政、公用、园林、供电、邮电、人防单位日常性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土方),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垃圾处置证,自行运到指定地点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清运建筑垃圾前,持处置证向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的数量、车牌号,待批准后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1页共3页第十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向准运证载明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散落、飞扬、流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处置证有效期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在处置证有效期限内未将建筑垃圾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