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适用决定权
第三条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行政解释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第2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除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原则
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作出行政处罚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同一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