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1页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以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从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2、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1)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A、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即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职权受制于法,即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C、越权无效,即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2)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也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要求:A、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B、行政法与法律不得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C、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我国法律保留的内容主要涉及:A、国家基本制度;B、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C、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E、纳税;F、服兵役;G、战争与和平;H、对外缔结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