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本程序规定的步骤实施
第三条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开;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确保公正执法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环境执法人员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受处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报局法制部门审查
支队办理的处罚案件应由支队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环保局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第五条事态紧急,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难以先审批立案的,可先电话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报局法制部门审查
第三章调查第六条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承办部门应及时指派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调查,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1个月内不能完成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员签名
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说明
如有见证人,可邀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调查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