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等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山的基本情况;(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三)矿山开发引起的地质灾害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措施及效果;(五)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区划及工程部署建议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过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原则、目标与主要任务;(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五)规划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