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建筑业安全管理的比较研究建筑企业由于行业自身的特点,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到1999年,我国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每年平均发生1530件,死亡1560人,建筑行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第二大安全事故高发行业
造成建筑业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十分复杂,除了建筑施工活动高空、交叉作业多,施工过程易受自然环境影响等客观因素外,还和我国建筑业目前竞争过度激烈,施工企业利润水平较低,安全投入不足,建筑工人(80%为民工)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维权意识较差等原因密切相关
本文以美国建筑业安全管理为对照,探讨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为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广泛明确的法律责任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完善和配套
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除民法、劳工法、雇主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外,主要依据1970年颁发的适用于美国各洲和地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OSHAct1970)
该法在第5节货任”第1条明确规定,每个雇主都应遵守下列要求:(1)必须为每个雇员提供没有被认为对雇员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2)必须遵守根据本法令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可知,按照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规定,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承担相当大的安全责任风险
从近一二十年涉及建筑安全的法律诉讼案例看,建筑伤亡事故的最终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有相当大的部分落到了业主身上
因此在美国,安全责任己经超出了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
从90年代初期开始,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安全问题己越来越重视
为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业主在工程项目招标时,一般都将承包商良好的安全施工记录列为取得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业主还积极参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通常都会采取以下安全措施:在每一个项目中委派业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