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汇编(共74条)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六)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七)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
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