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6页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04月25日17时02分259主题分类:法制建设“行政程序”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业经2011年4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蔡宗泽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提升服务质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第2页共36页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6页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第七条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以及监察、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关。第十条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划分。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权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第3页共36页第2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6页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管理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管理事务的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的除外:(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明确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职权划分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职责争议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