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科学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和《xxx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基础,并结合近年来我x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3事故分级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适用范围(1)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乡镇(园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非煤矿山领域事故灾难;(3)非煤矿山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4)社会影响面大,x委、x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非煤矿山领域事故灾难
5工作原则1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x委、x政府的领导下,x有关部门和乡镇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