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预防和控制我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附:《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目录--1、一般规定2、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3、材料中污染物含量检测4、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5、检测结果附录A附录B附录C1.一般规定1.1为了贯彻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统一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工作,根据深圳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1.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1.3本规定适应于:1.3.1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1.3.2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使用前的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检测;1.3.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2.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2.1检测内容及要求2.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区域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当有工程地质条件相似的场地证明工程地点的氡浓度不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的5倍的,可以不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否则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时,可以不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2.1.2I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的,应对工程地点土壤中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进行测定。2.1.3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应在工程地质详细勘探阶段进行,检测时场地的地面标高宜与建筑物室外标高一致。2.1.4当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检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检测点应按网格布置,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m;2检测点必须覆盖工程基础范围,基础范围内的测点不应少于10个;3以地质构造断裂带的走向为轴线,在其两侧基础范围以外的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各布置5个测点。2.1.5当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带时,检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检测点应按网格布置,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m;2检测点必须覆盖工程基础范围,基础范围内的测点不应少于10个;3基础范围以外的测点不得少于5个,各测点离基础外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2.1.6工程地点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值,取基础范围以外各测点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2.1.7现场取样(或测试)工作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雨天,应在雨后24h后进行。2.2检测方法及仪器2.2.1土壤中氡浓度宜采用静电扩散法测定,所用仪器的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工作条件:温度-10~40℃,相对湿度≤90%;不确定度:≤20%探测下限:≤400Bq/m3。2.2.2土壤中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应采用γ能谱分析法测定。3.材料中污染物含量检测3.1检测内容及要求3.1.1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1.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1.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1.4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其他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的质保资料,应有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的检测结果,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各种常用材料的应检项目及限量见附录A。3.1.5民用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