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发电机组燃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收费供电系统发电机设备的应用管理工作,保证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转,降低机电系统故障发生率,降低能源消耗,依据《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收费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收费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的收费站发电机组。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三条公司发电机组的管理机构为收费机电部,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所辖收费站发电机组进行综合管理,对收费站发电机组使用过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收费站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机电设备管理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做好发电机组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第三章发电机组燃油管理第五条收费站发电机组用油实行储备制。各收费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储备用油定额,储备用油各站根据实际办理入库登记手续。第六条发电机组运行时,从储备油中计取发电用油。各收费站需根据储备油剩余量灵活确定采购计划,采购标准为补足储备油量,即“使用多少,采购多少”。燃油采购由各收费站负责。第七条发电机燃油费凭燃油发票(公务卡结算的需附公务卡结算小票),并附《发电机运行记录》报销。第四章发电机组运行管理第八条发电机组耗油量(升)=单位油耗标准(升/小时)×发电时间(小时)第九条实际单位油耗标准。核定发电机组实际油耗以满载油耗标准为基数,综合考虑空载油耗、发电机组即时负载(高峰期、非高峰期)、发电机组型号、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核定,实际单位油耗实行分段计算。高峰期(1、2、3、7、8、11、12月)、非高峰期(4、5、6、9、10月)。第十条空载油耗见附件。因实际单位油耗标准为估算值,实际运行中如低于估算值,应据实填报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市电中断(恢复)后,监控室报值班站长并记录停发电时间。发电结束后,发电人(兼职)需填写《发电机运行记录表》(本次油耗根据发电机本次工作累计时数和当月该发电机单位实际油耗计算,由监控室登录),发电机运行情况需同步填报公司机电运维平台备案。第十二条发电机组超过7天没有运行时,应启动空载试机15分钟,确认发电机组可以正常运转。同时,值班站长需向监控室报备。第十三条当主发电机故障,启用备用发电机时,因部分收2费站备用发电机功率不足,应关闭非核心用电设备,首先确保收费、监控、通讯系统正常运行。第五章发电机组维护与保养第十四条发生故障或维护保养时,由各收费站第一时间联系第三方专业机构,并督促及时维修,确保确保发电机组正常运转。发电机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两次,分别为夏季和冬季。维护保养及维修情况需报分公司机电运维平台备案。第六章监管程序第十五条各收费站站长为发电机燃修监管第一责任人。各收费站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监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留存相关检查记录备查。第十六条每年公司收费机电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发电机组运行、维护、保养、维修及燃油采购使用情况。一经发现问题,依据公司有关办法严肃追究责任。附表:1.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发电机油耗表2.收费站发电机组运行记录表附表1: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发电机油耗表3附表2:收费站发电机运行记录单位名称:(盖章)月份:年月机械名称型号统一编号累计工作时数本月工作时数保养后累计工作时间4日期运行情况记录台时养修费/燃料时间记录时间记录时间记录时间记录时间记录时间记录合计注:1、单位:台时(小时);费用(元);燃料:(升)。2、代号:①作业;②移机;③维护;④修理监控员:操作人:审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