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再上新台阶,参照《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发〔2008〕191号)内容并结合我省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鼓励和引导全省高新区更好地实现其功能定位,推动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辐射引领区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广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㈠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发展条件、发展定位和发展基础的不同,实行分类考核,即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实行“两套指标,分类评价”进行考核
㈡导向性原则
以考核促建设促发展,引导和鼓励高新区确立科学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推动国家和省市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高新区发展的导向功能
㈢客观公正原则
根据全省高新区发展实际以及国家、省等相关政策文件,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和程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㈣可操作性原则
在保证考核结果客观性、全面性前提下,-1-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尽可能简化指标体系,确保数据易于获取、考核结果准确可靠
三、考核评价对象和内容根据我省高新区的发展实际,设计两套指标体系分别对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进行考核
国家级高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中山等高新区,建设目标是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国家创新型园区,重点考核原始创新和知识创造能力、产业竞争力、创新创业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省级高新区包括东莞、肇庆、江门、汕头、河源、梅州、清远、揭阳、阳江等省级高新区,建设目标是国家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考核组织领导与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