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模板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委托监管机构对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的存量房地产买卖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
四、房地产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共有人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共有人在出售房地产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该共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1/15(三)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出售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产权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
(四)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资料查阅证明,买受人应当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五)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六)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出售,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其中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和划拨土地上非居住房地产买卖的,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房地产权证书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如实填写;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