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萨法制发〔2011〕4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大庆市萨尔图区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区辖、区属各单位、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大庆市萨尔图区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大庆市萨尔图区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2011〕25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2011〕8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1〕73号)和《大庆市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法制发〔2011〕27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一)行政强制权力事项
具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
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下同)留置盘问、强制传唤、扣留、强制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阻止出境、阻止离境、禁止离港、禁止进港、强制隔离戒毒、单独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隔离检疫等;(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主要表现形式为针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所作出的查封、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