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这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表现,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充分运用,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
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充分反映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把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做到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探索实践,有效落实
作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者、推动者的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更要准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根本要求,在监督执纪的具体实践中,注重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强化惩前毖后、堵漏建制,着力营造纪在法前、违纪必究的政治生活氛围,使干警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常态
要充分认识到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了对干警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那么,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如何正确把握和运用好这四种形态呢
第1页共6页一、运用批评教育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