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出差酒店洗澡摔伤,能否认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那么,职工因外出期间在入住的宾馆洗澡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李某系甲市A公司职工,担任某区域业务经理一职
20xx年2月22日,李某按照公司要求前往乙市协助公司举办产品促销会,当晚入住商务酒店
次日凌晨,李某在酒店洗澡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
20xx年11月6日,李某向甲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20xx年11月7日,甲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向A公司送达《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甲市人社局根据调查收集及各方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A公司不服,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
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甲市人社局有权对李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并且履行了调查、送达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A公司将其职工李某指派到乙市开展品牌区域会议的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且李某受伤时尚未结束外派工作
洗澡属于人体正常生理需要并非属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
故洗澡摔伤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