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第一章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目的及范围第一条编制目的:是通过预先计划和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保护现场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第二条编制范围:凡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都应编制预案。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第三条厂技安部门负责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见附件二十二。主要内容:1.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部位;2.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指挥中心,以及相应职责;3.编制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4.应急救援的资源管理;5.应急救援的程序;6.事故的处置。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审核后,报厂长批准执行。第五条厂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专业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见附件二十二(如:能计处负责编制《供电预案》、设备处负责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职工医院负责编制《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保卫处负责编制《灭火预案》等)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审核后,报厂长批准执行。第六条车间(处、分厂)被确定有重大危险源部位(危险目标),应制定出本单位在一旦发生事故的二级级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主要内容: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2.编制应急救援程序;3.应急救援的资源管理;4.按各生产单元编制可能出现的异常状况,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