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后回家猝死算工伤吗
法院:虽不是工伤,但公司因侵权需担责20%50多岁的公司员工曾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
人社部门认定“不视同工伤”,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20%责任
悲剧:加班回家男子猝死文某出生于1965年,去年3月中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
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过,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因此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来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
20xx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进行体检,发现他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
然而一个月不到,意外就发生了
12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
次日凌晨2、3时,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非强制加班担责吗之后,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
20xx年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的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当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
故将文某任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50余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亦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尽到了对员工基本劳动保障义务”
面对争议焦点,法庭展开了细致的调查
判决:公司侵权承责20%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一个半月时间内,除5天外,工作日均存在2
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除一个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也均存在加班情况;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时
按照我国劳动